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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壁垒作为国际贸易中一种重要的政策工具形式,其实质与关税以及其他非关税壁垒一样,都是限制自由竞争与提供国内市场及产业保护。随着它在国际贸易中的日益普遍使用,有关贸易争端不断增加。GATT/WTO作为管理缔约方/成员方问贸易关系的多边体制,其目标是通过多边贸易谈判降低或逐步消除国际贸易壁垒,推进贸易自由化。为此,为了规范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的正常使用,防止它对国际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障碍,GATT/WTO达成了有关协议,即乌拉圭回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鼓励各成员方制定技术法规与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卫生检疫措施,以实现一定的社会公共政策目标,并保证这些措施不能对国际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限制。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正文包括总则、技术法规和标准、合格评定、信息和援助、机构和磋商及争端解决以及最后条款六个方面的规定,共有15个条款。协议规定,WTO成员方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制定、采纳与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守一下六个基本原则:避免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原则;非歧视原则;协调原则;等效原则;互认原则;透明原则。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正文包括14个条款规定有关卫生检疫措施的程序和实体规范。协议规定WTO各成员方在制定、采纳和实施卫生检疫措施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最小贸易限制原则。协议规定,WTO成员方应保证任何卫生检疫措施的适用仅限于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必需,成员方应采取对贸易影响最小的措施。
第二,非歧视原则。协议要求各成员方在实施卫生检疫措施时要遵守非歧视原则,即不对具有类似或相同条件的成员方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
第三,协调原则。为了广泛协调成员方的卫生检疫措施,协议要求成员方依据现有国际标准、指南与建议制定各自的卫生检疫措施,为此,协议鼓励成员方参与有关国际标准组织对食品安全与卫生检疫的国际标准制定活动。
第四,等效原则。协议要求当其他成员方的卫生检疫措施被证明达到进口成员方要求的保护水平时,成员方应接受该卫生检疫措施为等效。为了解决成员方之间卫生检疫措施的等效问题,协议鼓励各成员方就此问题进行磋商,以达成双边或多边协议。
第五,风险评估原则。协议规定成员方有权制定、采纳与实施不同于国际标准的卫生检疫措施,但必须具有科学证据,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协议还要求成员方尽可能参考有关国际标准组织的风险评估方。
第六,依据地区条件调整原则。协议指出,一成员方内部的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风险水平,可能存在无虫害或无疾病地区以低虫害或低疾病流行地区,因此,对进口产品的卫生检疫措施必须依据进口成员方不同地区的地理、生态系统以及疫情监控等不同情况作具体调整。
第七,透明度原则。协议要求各成员方有关卫生检疫措施的信息具有透明度,规定成员方有义务及时公布与通报所有提议与拟实施的卫生检疫措施。
总的看来,《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指导原则的基本目的都是为了规范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的正常使用,不对国际贸易构成不合理的限制。它们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一道,对于防止一些成员方政府为保护国内市场而补偿性地使用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贸易限制将发挥重要作用。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尽管从原始设计动机看,上述协议旨在鼓励公平竞争和公平贸易,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但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本身具有的双重性质以及有关规定难以准确描述,其规定实质上却给许多国家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贸易限制甚至贸易歧视提供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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