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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最早的反倾销法律是1963年的《关税法》,其中有关反倾销的条款较简单而且不具有操作性。
1967年,韩国依照关贸总协定第6条原则,对反倾销条款作了相应的修改并颁布了《关税法实施法令》。其后,这两部有关反倾销的法律经过了多次修改,1986年韩国成为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守则的签约国,除了全面修改反倾销方面的法律外,财政部下属的海关和关税评议委员会还颁布了《反倾销税管理准则》,作为《关税法》和《关税法实施法令》的补充。
韩国处理反倾销案件的主要机构有财政部、海关与关税评议委员会、贸易委员会。财政部负责反倾销调查的全过程,并侧重于倾销调查和计算倾销幅度,财政部长实际上是立案调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最后裁定人。利害关系方可以直接向财政部长提出申诉,也可以先向相关产业主管部长提出申诉。相关产业主管部长受理申诉后,应立即将材料及其签署意见转交财政部长。该产业主管部长也可以自行向财政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海关与关税评议委员会受财政部管辖,其负责人为财政部副部长,成员由各部官员组成。受财政部指派处理与反倾销有关的事务。贸易委员会是贸易工业部下属的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在反倾销案件中主要负责损害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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