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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7日,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联合发布《关于限制全氟辛烷磺酸使用及销售的指令》(2006/122/EEC),该指令是对76/769/EEC的第30次修订。该指令于公布日生效,并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在2007年12月27日前将指令内容转换为其国内法,并于2008年6月27日开始实施限制措施。 全氟辛烷磺酸(PFOS)因其防油和防水性作为原料,广泛用于纺织品、皮革、地毯、纸、涂料、消防泡沫、影像材料、航空液压油等,涉及到众多民用和工业生产领域,而纺织品、皮革、地毯等是我国的拳头出口产品。厦门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企业,尽快与欧洲进口商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加紧替代产品的选择、试验和应用,以减少指令实施带来的损失。 欧盟新指令限制了PFOS类产品的使用和市场投放,不允许销售以PFOS为构成物质或要素的、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005%的物质。同时,在成品和半成品中也限制使用PFOS,不允许销售含有PFOS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1%的成品、半成品及零件,包括有意添加PFOS的所有产品,也包括用于特定零部件及产品的涂层表面,如纺织品。不过,这种限制仅针对新产品,不包括已经使用中及二手市场上的产品。当然,该指令还对部分例外情况等做了相应规定。 相关材料 PFOS以阴离子形式存在于盐、衍生体和联合体中,因其防油和防水性而作为原料被广泛用于纺织品、皮革、地毯、纸、涂料、消防泡沫、影像材料、航空液压油等产品中。2002年12月,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召开的第34次化学品委员会联合会议上将PFOS定义为“持久存在于环境、具有生物储蓄性并对人类有害的物质”。大量调查研究发现,PFOS具有遗传毒性、雄性生殖毒性、神经毒性、发育毒性和内分泌干扰作用等多种毒性,被认为是一类具有全身多脏器毒性的环境污染物。 2000年,美国主要生产PFOS的厂家3M公司宣布禁止生产和应用该类物质,引起了公众、环境科学界及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对PFOS的关注,2004年的“杜邦特氟龙事件”更是将人们对PFOS的关注引向了一个新高度。2001年丹麦出台了相关PFOS检测监控条例;2005年瑞典51号TBT通报旨在全球性禁止生产和应用PFOS。除了瑞典外,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在积极地对PFOS的环境和健康危害进行评价,以便确定自己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推动在本地区和全球限制使用PFOS及其衍生物的活动。(来源:厦门检验检疫局 编辑:刁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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