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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国外对我发起反补贴调查对产业带来的影响和企业该如何应对等问题,近日本刊记者走访了曾多次参与并代表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双反”调查的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蒲凌尘律师,请他就上述问题做了详尽细致的解读。
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蒲凌尘律师接受中国产业安全指南网专访
中国产业安全指南:您作为主办律师代理过中国企业应诉加拿大、美国、泰国、印尼、印度、埃及、墨西哥、俄罗斯等国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请您先介绍一下其他国家对我国反补贴调查总体情况。
蒲律师:目前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国家只有加拿大、美国和澳大利亚。加拿大是第一个对中国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以下简称“两反”调查)的国家。2004年4月13日加拿大对产自我国的烧烤架发起“两反”调查,之后又对碳钢及不锈钢管及复合木地板发起调查。美国后来跟进,2006年11月27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启动对来自中国铜版纸的“两反”调查。之后,美国又相继启动6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的立案调查。今年3月澳大利亚又发起首例对我国出口卫生纸的“两反”调查。
这说明,我国的出口产品在今后面临的国际贸易环境将更加复杂,我国产业除了遭受反倾销调查以外,还将面临反补贴调查。在开拓海外市场的同时,我国企业不仅要面对通常意义上的商业风险,还要面对进口国随时可能发起的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
中国产业安全指南:中国现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反补贴调查目标国,那么反补贴调查对我国产业都有哪些方面的影响?
蒲律师:反补贴调查这个概念对于中国的企业界和律师界来说比较新,而且对于很多国外的律师也是一个具有挑战性比较新的课题,因此,涉及中国出口企业的反补贴调查有其特殊性。虽然代理律师在法律程序上可以有效把握应诉的策略和企业地位,但是在某些具体问题上,尤其是涉及象中国这样的国家和企业,加拿大和美国在法律的使用和诠释上都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有争议性的法律问题。
在反倾销之外又带入反补贴调查,其中的原因是复杂的。例如国外很多产业认为中国出口的产品构成了所谓的倾销,其主要原因是受到了政府的补贴,强烈要求政府对中国企业的出口是否构成补贴进行调查。这无形中给我国企业的应诉带来了沉重的应诉负担。
从目前美欧对我国出口企业发起的调查来分析,国外对中国出口的产品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有三个特点:第一,频率高,第二,趋向多样化,第三,立案相对容易。从应诉本身来讲,这些因素会对中国企业造成以下几方面的负面影响。首先,中国企业对国际贸易摩擦的法律意识不是特别高。尽管过去对反倾销相关概念有所了解,但对反补贴的概念或者法律定义上的认知缺乏客观的了解,包括一些律师对反补贴的认知也有局限性。这些都导致了中国企业在应诉过程中往往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第二,这种贸易保护措施一旦发起,对于中国企业的应诉负担非常重。必须在有限的时间、程序的框架下要完成举证责任。从过去单一的反倾销又延伸到反补贴,举证的责任和负担增大了。由于我们的国家大、企业分布广,在协调上存在客观的困难。这也导致中国企业在应诉中没有完全充分地做好准备。有的企业进入程序了却中途退出了,没有退出的最后结果也不好。第三,“补贴”在很多国家都存在,并不是说所有的补贴都会引发调查,只有在出现法律规定的“反补贴”中的“补贴”行为,进口国产业指控了具体“补贴”项目,进口国才能实施立案,并进行调查,确立指控的“补贴”是否存在,是否构成可反的基础,应诉企业是否真正从这些补贴项目中获得了利益。由于我国企业对补贴概念的模糊认识,在应诉过程中往往偏离了主方向,而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导致应诉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应有的闪失。
中国产业安全指南:您认为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差异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蒲律师:反倾销和反补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各自解决的问题不一样。尽管最后采取的措施是一样的,目的都是要把出口价格提拉到一个没有损害的标准上或没有倾销幅度的水平线上。
反倾销主要解决的是价格问题,在出口过程中,价格是否低于内销价格或成本,必须经过两个价格数据的对比、计算,最后才能算出来某个企业是否构成了倾销。
反补贴是一个法律事实认定,针对指控的补贴项目进行调查认定,这里不仅涉及应诉企业,同时还涉及到政府部门,因为补贴的项目是由某些政府机构制定的,所以反补贴的调查是在两个不同的层面,两个不同的主体展开的。
调查机构首先要确认企业中补贴的项目是否存在。第二,要确认补贴的项目是否构成专向性。第三要确认企业是否获益。如果获益,那么调查机构必须要计算出获益的额度有多大,不存在“两个”价格的比较问题,与反倾销不一样。相对来讲,反倾销调查在数据上的工作量比较大,反补贴调查在论证上的工作量比较大。中国企业在两者概念的区分上存在着一定的误解。
中国产业安全指南:您所代理的中国政府、行业、企业曾在国际贸易纠纷案件中取得多次胜诉。在您这么丰富的从业经验积累中,您认为中国的企业该如何规避风险,在法律诉讼中获得更多的胜诉机会?
蒲律师:完全规避风险是很难的。因为企业在出口销售过程中很难确定会有哪个国家的产业对我国企业出口的产品发起反倾销或反补贴的调查。曾经也有人建议企业应建立一套适用于反倾销的财务体制,但我认为这是不现实、也不可取的,这根本就脱离实际。因为任何一个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财务的建帐、生产的模式、销售的渠道、出口的战略等都不可能以反倾销调查表的机制来设置。如果都这么设置就等于束缚了企业的发展,这是不现实的。
关键一点在于,企业在出口产品的过程当中,要有意识地规避或善于减少自己在国际市场当中潜在、隐藏的某些非商业性的风险(合同、信用证等),诸如可能引发的贸易摩擦。这是中国企业应该关注的重要问题。在开拓国际市场时不要盲目地以低价取胜。纯粹以价格取胜是比较低级的竞争方式,没有太多的技术含量,利润率会越走越低,直至进口国挑起反倾销或反补贴的调查。在竞争策略和法律上要提高意识。在销售方式上,改变自己的产品结构,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提升产品的品牌价值。应该在国外的销售渠道上建立有效的销售网络,而不是现在这种散打式的,东一棒槌,西一榔头。在很多的反倾销调查案中,中国大多数的出口企业的价格是由进口商来掌控的,至于进口国的销售价格、分销价格、零售价格等处在一个什么样的水准上,我们的企业很少刻意地去分析调查。
如何将产品在进口国的市场上进入一个比较安全的商业流通网络才是最关键的问题。自己产品的竞争点在哪里?进口国的市场有什么变化?当地的产业结构、投资、研发、价位都有什么变化?这些问题都应该关注。而目前我国的企业还没有做到。这是非常大的问题。只有首先保护好自身的利益,才有能力去出击。
中国产业安全指南:从针对中国的铜版纸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开始,美国纺织、钢铁等行业群起发难,澳大利亚、欧盟等国家也有效仿的趋势,有专家预测今后会有更多反补贴调查案件发生。在这种形势下,您认为我国的政府和企业应采取什么措施切实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请您从自己熟悉和擅长的法律领域提出一些贸易政策、法律研究上的建议。
蒲律师:国际贸易摩擦是很正常的现象,但是我们应该有意识地引导企业。起诉是进口国产业的一个权利。但不管国外对我国产品采取何种贸易保护措施,不管针对我国哪个行业频频发起贸易保护措施,前提条件——法律的框架不能脱离。每个国家都必须在遵循世贸法律原则、精神,在符合本国法律的前提下来实施其调查,不能偏离法律框架。我国是世贸的成员国,在处理法律的问题上应该比过去有更有利的途径和方式。应该看出,近几年我国出口企业的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的意识在不断提高,也有意识地在进行一些风险评估。
我国的生产企业比较多、出口行业比较庞大、出口结构比较复杂、产业布局比较广。从产能的角度讲,国外对我国企业的产能比较敏感。我国企业产品数量稍稍有些增长,或者价格有所下滑,马上就引起国外很敏感的反应。例如7月9日欧盟对我国出口的无缝管发起的反倾销调查,这是罕见的以损害威胁而立的调查案,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起诉方认为中国的无缝管的产能大,而且在其他国家受到过反倾销措施的制裁,有可能出现产品出口的市场“转移”。
在谈到我们如何应对国外贸易摩擦时,我认为第一,从政府角度讲,政府更多扮演的是引导角色,并非像我们有些企业认为的那样。政府不可能作为一个应诉主体去参与调查程序。反补贴调查虽然有可能涉及到政府,政府要参与,但最后计算的幅度并不是政府而是企业。所以政府应该是有效、合理地去引导企业。
第二,地方政府和应诉企业应该有一个非常好的协调。因为很多反补贴项目并不是每个地区都有,也不是应诉企业都获益。这里面就要有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协调。
第三,律师必须要有非常好的技能,必须有非常强的责任心,必须对法律有非常深的理解。在和国外律师的合作上一定要以中方律师为主。因为中国的很多法律、法规、政策,国外律师很难理解。从这个角度讲,中国企业选择什么样的中国律师实际上是非常关键的胜诉的主导因素。如果代理律师和国外律师沟通得好,和地方政府协调得好,就会给企业带来比较好的结果。因此企业应多了解律师。不是所有律师都能承担国际贸易专业,就如同一个医生并不能治所有的疾病一样。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非常精专的专业领域。
中国产业安全指南:您对美国反补贴调查的相关程序和规则一定也非常熟悉,美国对我国反补贴与反倾销往往是双管其下、同时进行的,存在双重计税现象,大大提高了税率,您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蒲律师:这是一个比较敏感,技术性也比较强的问题。美国和加拿大在调查中国企业时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计算倾销幅度时,所有中国企业的价格是按照一个替代国计算的。同时美加又都对中国所谓的“补贴”项目经过调查后认定是可诉性的、专向性的,也做过一个幅度计算。这样就引起替代国当中可能含有的一些补贴,在计算中国产品补贴时没有进行抵消,那么就可能出现双重计算问题。
中国产业安全指南:在美对华的反补贴调查案件中,近些年来钢铁行业的反补贴案件数量越来越多,频率也越来越高,您认为出现这个趋势是什么原因呢?我了解到您曾被中国钢铁协会聘为行业代理律师进行无损害法律程序的抗辩,请您介绍几个您代理过的钢铁行业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件好吗?
蒲律师:我认为出现这个趋势很正常。中国的钢铁行业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从过去很小的产能到目前比较庞大的产能,钢结构要比过去丰富得多。从最近几年涉案产品看,钢铁产品从过去的低附加值产品向高附加值产品过渡。这说明中国企业在钢铁出口上比较强势,导致了进口国对我国某些钢铁产品的进口产生恐惧感。下面我介绍两个我代理过的相关案例。
第一个是2006年夏天,泰国对我国的钢铁盘条反倾销案。
泰国是东南亚的一个重要国家,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会影响中国企业产品出口东南亚市场的布局。中国的几家大钢厂——武钢、首钢、沙钢、包钢是案件的应诉方,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负责协调。当时,泰国的调查机构对我国四家大企业进行了现场调查,每家企业调查了四天。调查结束后,在我方损害抗辩过程中我们抓住了三条法律点:一个是起诉书中的瑕疵;另一个是中国企业在出口过程中产品价格实际上是在上升;第三个是泰国市场实际上是空缺的。最后,泰国政府认为,如果采取措施是不符合其本国利益的,因此终止了调查,中国企业获得了应诉的全胜。
第二个案例是2007年6月,加拿大对我国无缝石油套管反倾销反补贴案。
这是一个重点案例,涉及的中国企业有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补贴的项目调查主要围绕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以及某些企业具体的补贴项目。加拿大的调查机构对应诉企业主要的几家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的企业位于天津、江苏无锡、湖南衡阳,同时也涉及到这三个企业所在地的省政府。
和其他国家不一样,这一次的调查,加拿大启用了所谓的“20条款”,即:如果中国企业能够证明其符合市场运作的,加拿大调查当局就会采用中国企业的自身的价格成本。在这个案件的调查当中,中国的应诉企业,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应对反补贴的调查之外,又额外增加了这个所谓“20条款”调查。这个条款主要是来判定整个行业而不是具体某一家企业,是否按照市场的运作来经营的。这里自然会涉及企业所在的地方政府,政府与企业间的关系,政府的政策如何影响企业的经营。
这个案件存在很多问题。加拿大最后认定中国的石油套管这个行业没有满足法律规定的市场运作的条件,因此采用了一个替代的价格来计算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对于补贴是结合具体每家企业补贴金额做了一些计算,补贴幅度相对倾销幅度不是特别高。
中国产业安全指南:非常感谢您接受采访!
(记者:田甜)
(关键词:专访 蒲凌尘 反补贴调查 钢铁产业 影响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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